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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保险门诊放化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3 浏览:653 次

一、待遇申请及审批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进行肿瘤门诊治疗的,持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病历资料到我市肿瘤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治疗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由参保人员或亲属携表到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待遇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参保人员可享受肿瘤门诊治疗待遇,有效期限为二年。待遇期满前一个月,参保人员因病情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肿瘤门诊治疗待遇。参保人员仅进行肿瘤门诊辅助治疗的,待遇审批不超过二次(实施戈舍瑞林、来曲唑、三苯氧胺等内分泌治疗除外)。

二、定点就医

    凡经审批享受肿瘤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从2017年开始每年从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个人的肿瘤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每个自然年度参保人员最先结算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即默认为个人选定的年度肿瘤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肿瘤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1.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2.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3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院;4.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5.连云港市中医院;6.连云港市东方医院;7.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8.连云港长寿医院。

三、调整对应项目

    为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根据肿瘤门诊治疗实际需要,按照审批类别将对应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另行下发各定点医疗机构。

四、有关要求

    各肿瘤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肿瘤门诊治疗政策的宣传,严格肿瘤门诊治疗的管理。专科专家要认真填写《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治疗审批表》,准确记录患者病情摘要,注明申请类别和治疗方案。门诊医师须依据肿瘤患者病情开具处方,不得随意增加用药品种、延长治疗时间,否则将按《连云港市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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