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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讲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10 浏览:1356 次

为使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各教研室、实验室对新上课的青年教师应执行试讲制度:

一、任课教师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承担课堂教学的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凡初次参加理论、见习(实验)课教学者均需试讲。

三、理论课必须由讲师以上教师承担,担任见习、实验课的教师必须先在临床科室或实验室工作满1年以上。

四、试讲分别由教研室人员参加并报教育处。

五、参加人员对试讲老师的仪表、讲课内容、讲课艺术、课件制作、技术操作等多方面进行评价,提出需要改进的意见。

六、经评议合格后方可讲授试讲部分章节。

七、试讲者根据所提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情况报教研室和教育处。

八、调换章节必须重新试讲。

    九、因讲课效果差、专家和学生评价不好而暂停任课的教师,改进后再次任课前必须重新试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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