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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复印工作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2359 次

1、目前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涉及两个院区,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需前往办理出院手续的所在院区,即在新海院区出院的需前往新海院区办理,在通灌院区办理出院的需前往通灌院区办理,详见《病案复印办理流程(修订)》。

2、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查阅或复印病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两人以上工作证件,需经医务部审批同意签字后,在病案室内查阅、复印病案。

3、申请复印者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患者近亲属同意的法定材料,由医务部同意签字后方可复印。

4、申请人为代理律师的,需提供保险部门出具的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工作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至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印。

5、患者复印病案,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病人家属复印病案,应出示患者、家属的有效身份证及相互间关系的法定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填写病案复印申请单,由医务部审批后方可复印。

6、为死亡患者复印病案,若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以及患者与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法定证明。若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需携带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至医务部办理复印手续。

7、病案未到病案室,复印申请人审批通过后联系相关科室管床医生,由本科室医生或护士携带病案与申请人至病案室复印病案,病案审批单上需有医生备注“该份病案未归档”并签字。

8、因医疗纠纷需复印封存病案,未归档的封存病案由医务部沟通办办理复印,已归档入库需封存的病案由病案室人员办理复印。

9、病案工作人员需在复印资料加盖病案复印章,将已复印病案的病案袋加盖复印章,将申请人携带的资料及申请单统一存档,对复印病案资料实时手工和电子登记。

10、病案工作人员清点复印病案张数,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将复印资料及收款单交予申请人。复印病案按要求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保险机构10元/份,每半年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持病案室出具的费用票据至财务部缴清费用。公检法、个人复印0.5元/张,病案室收取并登记票据,按时汇总至财务处。因医疗纠纷为患者复印病案申请人拒付的费用由沟通办开具欠条,便于与财务处结算。

11、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复印病案,一经发现将予以相应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12、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案的合理要求。

13、现病案涉及两个院区存放,如非本院区出院患方至本院区要求复印病案,病案室工作人员需耐心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方至办理出院的院区进行复印。

14、其他:

1)本制度其他未尽事项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2)修订后的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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