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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聘医学专家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12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苏发〔2010〕10号)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医学人才,构建我省医学人才高地,进一步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决定在“科教兴卫工程”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平台上实施“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计划”。

第二条 2012年到2020年,每年选聘不超过5名。同时,建设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实行岗位特聘制,面向海内外高层次医学人才,经单位申报、省内外专家评审后,择优特聘、合同管理,聘期为三年。属海外引进的每年不少于6个月在聘任单位工作;属省外引进的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聘任单位。

第二章 选聘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选聘对象主要为海外引进(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省外)至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公共卫生、科研一线工作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第五条 选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学风严谨,勇于开拓,医德高尚;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任相当于教授或主任医师(国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国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医师执照;

(四)原则上为我厅“科教兴卫工程”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五)业务水平高,近5年在SCI发表高影响因子论文10篇以上,或获得国家、国际主要科技奖励;

(六)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掌握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临床技术且医学技术和学术主攻方向明确、依托单位培养措施可行,业务发展环境良好;

(七)能够连续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服务3年以上,能带动所在学科整体发展;

已入选“千人计划”、“江苏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不再列入江苏特聘医学专家选聘范围。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根据申报条件,申请者填写《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厅直单位和驻苏部属、省属有关单位直接报省卫生厅。

第七条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厅直单位和驻苏部属、省属有关单位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初审,汇总后按照分配名额经排序报省卫生厅。

第八条 省卫生厅组织省内外知名专家对申报者进行现场答辩。根据公开、公正原则,现场亮分。重点考核入选人员的业务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培养条件等。按照1:1.2的比例确定现场考察对象。

第九条 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工作环境、工作条件考察和综合评审。

第十条 考察和评审产生的拟聘人选,经省卫生厅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2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省卫生厅公布江苏特聘医学专家名单,医疗卫生机构与特聘医学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江苏特聘医学专家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入选的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由省财政补助特聘费100万元。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进入省“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省“科教兴卫工程”培养资助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三条 聘任单位应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工作环境,按时拨付省补经费,同时为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驾照转换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额,实行特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特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

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聘任单位负责,于聘期内每个整年时进行。聘任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单位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省卫生厅将撤销其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的称号,解除相应特聘合同,停发并追缴经费。

特聘期届满考核于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卫生厅组织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特聘医学专家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应凝练主攻方向,开展临床先进技术或医学科学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

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触犯刑律,省卫生厅将撤销其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称号,同时视具体情况追回资助经费或已购置的设备。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特聘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规财〔2011〕8号)要求执行,主要用于特聘医学专家的安家和个人补助等。特聘费一次核定,由聘任单位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拨付3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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