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30 浏览:9 次
(节选自《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审查体系管理规范》,与原文内容一致)
第二条 伦理审查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要求》(2020年)以及ICH GCP、《赫尔辛基宣言》(2024)、CIOMS《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16)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