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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1248 次

为进一步落实“管放服”要求,切实解决医疗机构医保处服务中遇到的堵点问题,现对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调整如下:

1.参保人员在申报门诊慢性病时,不再要求提供一年前的病史资料,可提供近一年来两次以上(时间间隔三个月以上)病史资料。

2. 参保人员在申报糖尿病门诊慢性病时,不再要求提供住院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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