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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居民医保22类 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25 浏览:2250 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341号),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病种范围

将22类重大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22类重大疾病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急性心肌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二、病种付费标准

详见附件1。

三、基金支付标准

22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不设起付线,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患者就医时,按照病种付费标准向参保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病种付费标准的70%予以支付,剩余的30%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超出付费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血友病除外)。

四、实施定点收治

根据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22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范围。其中: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尿道下裂等4类病种由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定点收治;血友病由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连云港第二人民医院定点收治;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3类病种由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定点收治;儿童苯丙酮尿症由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定点收治;终末期肾病(含门诊透析)由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东方医院定点收治。其他非定点收治的病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纳入实施范围。

四、患者自主选择

对罹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就诊时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享受按病种付费待遇或普通医保待遇。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本院收治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费用标准和补偿方案,医务人员要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患者经自主选择按病种付费待遇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方可实施病种结算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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