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保之窗 > 医保政策

连云港市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2577 次

一、转外就医条件

1、经本市市级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因医疗需要而本市又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需转外检查、治疗者,可按程序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二、办理流程

符合转外条件者,经市级定点医院审核,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医院医保办(科)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外就诊。

转外就诊医院原则上限较大以上城市的三级医院。

市外转院手续当次有效;因病情需要,需再次赴外地复查复诊的,仍须再次办理。对因恶性肿瘤治疗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备案手续有效期延长至1年。

如因病情需要,再转往其他医院,需由转外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转院意见,并加盖有效公章,不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再办理手续。

 

三、转外人员医疗待遇

(一)城镇职工医保转外医疗待遇

经批准转外就医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先负担5%后,再按照本市住院待遇报销。转外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未按规定办理转外手续而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个人应先负担50%后再按规定报销。

本市住院报销比例

(二)城乡居民医保转外医疗待遇

参保成年居民长期转外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000元,并按以下标准报销: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成年居民高10个百分点,且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

参保居民年度基本医疗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封顶线为300000元。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直接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限三级甲等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15%,其余部分再按市外转诊标准报销。

 

四、转外医疗费用报销

1、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应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省内联网医院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外联网医院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转外就医人员无法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银行卡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有效票据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转外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外购、外诊费用,需由就诊医院医务(政)科、医保办(科)明确原因并提供证明。

 

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


Copright© 2021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81507号-1